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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2009年起可按月提取公积金
简单描述
相关参数
型号: HL-300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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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只要根据提取公积金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对公积金 提取的办理手续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如下:
1.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方便职工,目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方式,只需提供职工在中直分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储蓄卡(折)中任何一种卡(折)的账号即可,账号必须是提取职工本人的,开户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完全一致方可。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必须由单位办理,职工只需要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经办人即可。

3.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第二次及以后提取,只需要提供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即可,如需修改记录单信息,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一般情况下,中直分中心将在提取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资金划入职工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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